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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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本公司時,應分別自有及客戶所有編製「證券送存清冊」,連同證券送本公司核點。其為債券者,並應按種類、期別及面額分別編製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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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送存之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本公司點收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但該有價證券屬外國公司至國內發行者,本公司依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入帳後,始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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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新北市以外地區之參加人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第一項清冊及有價證券送達本公司者,本公司以送達之日為帳簿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