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及參加人應分別保管參加人帳簿、客戶帳簿及其入帳憑證,保管期限為自登載之日起算十五年。
  2. 前項參加人帳簿及客戶帳簿,得由本公司及參加人分別以印製表冊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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