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與其客戶終止契約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結清客戶帳戶,客戶契約書、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身分識別之電子資料應載明終止契約日期,由主管人員覆核後歸檔或留存紀錄。紙本證券存摺另應打孔或截角並於首頁加蓋註銷戳記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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