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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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經終止契約者,應於生效日起一個月內結清各項應繳付之費用及其帳戶所記載有價證券之餘額,並儘速通知其客戶辦理有價證券之轉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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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終止契約之參加人有指定其他參加人或奉主管機關指定之參加人或依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規定簽訂「代辦交割(給付)事務委託同意書」上載明之受任人代為處理有價證券領回或移轉帳戶者,應將客戶資料及印鑑或簽名式樣移交指定之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