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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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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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喪失本辦法第四條所訂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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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辦妥開戶手續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始使用其帳戶,如有正當理由得延長六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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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該參加人辦妥終止契約手續後,應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