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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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未在參加人處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而其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集中保管時,參加人應先依據「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或「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資料辦妥開戶建檔作業,並儘速通知該客戶補辦開戶手續。未補辦前不得辦理賣出、領回及轉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