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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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於客戶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將下列客戶開戶之有關資料確實輸入本公司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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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保管帳號及款項劃撥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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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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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生或設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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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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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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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戶籍所在地或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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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人或法定代理人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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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託關係之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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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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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之款項劃撥帳號,除客戶另有指定者外,以客戶在參加人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委託代收付交割款項之存款帳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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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事業得將第一項第一款之款項劃撥帳號提供予有價證券發行人,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或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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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完成第一項建檔作業後,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發給客戶證券存摺,該存摺得為紙本或電子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