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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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設置之參加人帳簿,除應記載參加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並就參加人送存或辦理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為下列事項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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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自有部分、客戶所有部分、待交割部分、設質部分及登錄部分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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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及發行人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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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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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為必要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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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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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為第四條第十六款之發行人者,其帳簿記載登錄部分,係指其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所有人持有數額。該部分不得辦理賣出、送存、領回、設質等作業,並不掣發證券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