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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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填具開戶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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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戶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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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者,為其所屬國核發之營業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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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印鑑之印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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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必要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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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為證券商者,應另檢附證券商營業許可證照影本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登記辦理結算交割之業務人員或事務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