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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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證券經紀商及自營商業務之參加人,應分別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不得使用同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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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設有分支機構者,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及帳簿劃撥交割事宜,由參加人統籌合併使用同一帳戶辦理,本公司不另設帳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