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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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保管之有價證券除另有約定者外,不分參加人別混合保管之,並依參加人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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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於保管期間,由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過戶者,仍以混合保管方式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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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本公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