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565號函修正第8條、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第43條之1、第54條、第73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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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全數洽商銷售之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及依第三十一條辦理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應依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之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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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