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565號函修正第8條、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第43條之1、第54條、第73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一般申購資料證券商應於中籤公布後保存三十天,不合格件或中籤人申購資料應於公布後保存九十天備查。惟金管會及本公會得視需要要求延長保存期限。
  2. 證交所應將申購資料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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