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565號函修正第8條、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第43條之1、第54條、第73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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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現金增資之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承銷商應於第八天辦理洽特定人認購或於第九天承銷商餘額包銷,主辦承銷商並應於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製作完竣後,會同發行公司將有價證券送交集保公司轉撥入認購人集保帳戶,或得準用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