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565號函修正第8條、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第43條之1、第54條、第73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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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申購配售之包銷案件,承銷團就申購數量未達銷售數量之差額部分得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或承銷團自行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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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承銷團自行認購部分,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規定者,或屬未上市(櫃)承銷案件者,得不適用前項自行認購之規定,並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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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二項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應以第三十五條所列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