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565號函修正第8條、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第43條之1、第54條、第73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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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或其業務人員於辦理分銷業務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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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就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營運概況、財務概況等有關事項,提供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供申購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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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就有價證券之投資報酬率,對申購人作任何保證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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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顯無支付能力之申購人,不得媒介與證券承銷商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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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對投資人為不當之認購勸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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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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