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565號函修正第8條、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第43條之1、第54條、第73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以左列之人為限:
    1. 一、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2. 二、本國法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得投資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
    4. 四、行政院開發基金、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
    5. 五、其他經政府核准之對象。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