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565號函修正第8條、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第43條之1、第54條、第73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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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之承銷案件暨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之詢價圈購作業得建立預詢機制,於正式詢圈前先探尋主要法人或專業投資人對價格與數量之需求,並留下紀錄,該紀錄應以書面方式保留一年,並以電子媒體方式保留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