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565號函修正第8條、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第43條之1、第54條、第73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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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除依前條先行保留自行認購部分外,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以下簡稱對外公開銷售),其配售以下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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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價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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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詢價圈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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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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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洽商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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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配售方式應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三十一條或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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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承銷案件採不同配售方式辦理者,自洽特定人認購日起至有價證券發放日止之相關作業時程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