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6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2930A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33條、第73條;增訂第52條之2條文,除第7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外,自114年3月31日起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券)字第113033890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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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採全數競價拍賣配售辦理承銷,應於下列期限內辦理有關投標、競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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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天:投標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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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天:投標截止日(遇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一天);投標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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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天: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投標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扣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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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五天:開標日;經紀商通知得標人辦理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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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通知得標及繳款作業,應留存通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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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上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不辦理開標時,主辦承銷商應於投標截止日次一營業日通知本公會,至遲並應於投標截止日次二營業日於日報及本公會網站登載公告;證券經紀商應於投標截止日次三營業日將投標人之投標保證金及扣除相關作業費用後之投標處理費均不加計利息退回;經紀商並於同日辦理投標處理費解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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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