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52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第37條、第37條之1、第70條、第71條及第三章第六節節名;增訂第41條之1、第41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借入國內有價證券並以基金資產提供為擔保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限制:
-
一、借入有價證券之目的,以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不足因應實物買回所需有價證券之事由為限。
-
二、每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借入國內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