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52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第37條、第37條之1、第70條、第71條及第三章第六節節名;增訂第41條之1、第41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ETF)表現者,除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2. 二、為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2. 前項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不得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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