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52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第37條、第37條之1、第70條、第71條及第三章第六節節名;增訂第41條之1、第41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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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型基金指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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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前項投資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