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52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第37條、第37條之1、第70條、第71條及第三章第六節節名;增訂第41條之1、第41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上市有價證券。
-
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
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
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
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