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1132號函修正第2條至第5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3435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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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服務變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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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內容變更,期貨業之專案負責人應重新對資訊服務供應商變更之服務內容進行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