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海外機構或團體辦理國際會計審計相關準則制定、監督及推廣活動補(捐)助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5845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7點及第4點附表;增訂第10點,原第10點移列至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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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捐)助者,除因情形特殊並提出經本會認可之具體事由外,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間檢具申請表(如附表)向本會提出次一年度補(捐)助案件申請,或本要點發布後三個月內提出次一年度之案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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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捐)助案件經本會審查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時,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定合理期間並通知申請者於該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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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將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