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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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得依本法規定,經本會許可兼營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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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委任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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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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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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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除依據本標準規定外,適用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