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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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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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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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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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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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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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專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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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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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起人、負責人或業務人員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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