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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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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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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部門,配置適足、適任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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