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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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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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