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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