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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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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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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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