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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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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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或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