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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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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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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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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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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