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2.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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