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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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向本會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