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除適用前條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
一、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或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警告以上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
二、未具備研究與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市場之能力且未藉由與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合作關係,獲取全球投資之技術,以增進投資能力。
-
三、最近一年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推介,有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