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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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與發行兼採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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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申請核准,謂本會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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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申報生效,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會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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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營業日,係指證券市場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