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1150號函修正第9點(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1041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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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平均價格、結算價格、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參考利率、公平價格、公平價格之平均值、結算匯率者,以最近之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平均價格、結算價格、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參考利率、公平價格、公平價格之平均值、結算匯率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