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1150號函修正第9點(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10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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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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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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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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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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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外匯合約: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