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1150號函修正第9點(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10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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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有call權及put權之債券,以該債券之到期日(Maturity)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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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另,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Maturity)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