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008401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第7點、第10點、第12點,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38557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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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鑑與管理(CC–1100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年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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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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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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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公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資訊安全風險評鑑,並留存相關紀錄,營運相關的重大風險與控管措施議題(包括新產品、新興技術和資訊系統的風險)應納入風險評估範圍,以確保公司政策、程序和控管措施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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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評估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復原時間目標(RTO)、資料復原點目標(RPO),並依經紀業務規模市占率暨自然人客戶數比率分級,訂定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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