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1003681號公告修正第5條附表一,除修正內容敘明之適用日期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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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一條規定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於買賣開始日前,發行人應將下列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自該系統下載之資料送本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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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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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櫃檯買賣開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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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同意文件日期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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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之每股金額、發行日期、股數、總額及累計為櫃檯買賣總額;債券之發行總額、面額、期次、日期、利率、發行價格、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受益證券之發行日、到期日、發行總金額、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期間及其他受益權之相關內容;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日、到期日、發行總金額、票面利率、受償順位、期間及其他權益之相關內容;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之發行日、到期日、發行總金額、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期間及其他不動產受益權之相關內容;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發行日期、存續期間、發行總單位數、每單位之行使比例、開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期日及其他認股權之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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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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