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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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承銷商應就被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所營事業性質,依第四、五、六、八、九、十一及十二條等規定進行評估,出具各被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之審查意見,再憑以出具綜合彙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