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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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發現證券商涉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情事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證券商或承銷商涉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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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依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所設特別管理委員會之決議,降低證券商申報受託及自行買賣金額或限制或暫停其買賣,並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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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暫停或停止證券商買賣之處置,對同一證券商為適當之處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提請本公司董事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