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全部或部分,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1.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本公司所定之期限補正。
    2. 二、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課予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3. 三、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4. 四、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