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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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十五條第十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十條第五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或未依前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本公司得予以警告,或課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