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得依約定進行仲裁,其因受託契約所生之其他爭議亦同。
  2. 前項仲裁約定,得由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訂入受託契約,並作為仲裁法所規定之仲裁協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