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市場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以同一營業日成交者為一結算期。
  2. 前項成交之有價證券屬於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部分,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3. 第一項成交之有價證券屬於融資融券部分,應由證券商依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及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4. 前項融資融券結算資料須與證券金融事業對帳者,應於對帳無誤後併同其他結算資料輸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主機外,並應編製彙總表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其完成輸入之時限不得逾下午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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