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不得違背受託契約,委託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背受託契約時,得報告本公司。
  2. 委託人因證券經紀商受託在市場買賣違約所生之債權,對於違約證券經紀商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享有僅次於本公司之優先受償權。
  3. 委託人對其受託證券經紀商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須經其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同意或執有確定之執行名義或仲裁之判斷,始得向本公司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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