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4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證券經紀商應以自己名義開立錯帳處理專戶,並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於客戶分戶帳內設戶記載。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買賣,視同一般交易按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專戶發生損益之帳務處理應符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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